《資本主義與自由》(3版)

作者:密爾頓.傅利曼

原文作者:Milton Friedman

譯者:謝宗林

出版社:五南圖書

出版日期: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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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經濟學者吳惠林

        

 

經濟論壇資訊

主 題:【揭開貧富懸殊的黑盒子】經濟論壇

時 間:2015年1月24日下午2時(下午1時半入場)

地 點:臺大法學院霖澤館大會議廳

主講人:臺灣經濟究院究員吳惠林│『揭開資本主義的迷霧』

    臺灣大學經濟系授張溪│『兩岸黨國資本主義』

    臺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授陳博志│『貧富懸殊權貴資本主義對社會的衝擊』

*論壇開放提問

*欲參與者請先行網路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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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英文版銷售超過50萬本,已發行18種語言。

 《倫敦泰晤士報文學評論增刊》評選「戰後最有影響力的100部著作」之一。

 

 12個問題歷久彌新

 *本書所論述的12項問題大都正在台灣萌芽,這些課題都圍繞在「政府」角色的如何扮演,這也正是台灣當前政權輪替後政府之主要困境所在。

 20世紀最偉大的自由經濟學家弗利曼代表作。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句話之所以膾炙人口,無疑歸功於有「20世紀最偉大的自由經濟學家」美譽的米爾頓傅利曼(1912.7.31-2006.11.16)。由於他在給大眾的通俗文章中引用,這句話得以風靡全球,這同時也突顯出傅利曼在公眾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知識有兩種,一種是亙古不變的,一種是與時俱變的。」吳惠林說:《資本主義與自由》就是前者。這本名著非但沒有過時之虞,還會有愈陳愈香的魅力。

 1976年諾貝爾經濟學得主弗利曼(M.Friedman)代表作《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  這是一本沒有數學符號、沒有任何幾何圖形的「述性」著作。弗利曼將各個社會中都常見的12個重要問題以淺顯之文字、流利的文筆提出精闢的分析, 這本早在1962年出版的書,是弗利曼根據其在1956年的一系列演說內容結集而成,據此推算各篇文章正是弗利曼壯年期精力充沛、生力達到頂峰時的傑作。

 本書所論述的12項問題大都正在台灣萌芽,這些課題都圍繞在「政府」角色的如何扮演,這也正是台灣當前政權輪替後政府之主要困境所在。癥結在正確觀念的無法生根,而政府是主人,人民是僕人的迷思,還深印在國人心中,如何導正?我們可在弗利曼這本書的導論和第1、3章找答案。金融自由化、WTO衝擊、育自由化、職業證照、勞資關係諸課題的迷思,也可在本書有關章節中尋得迷津。此外,社會正義、公平、社會福利是近幾年台灣各界熱烈推動的理念和措施,這些看似增進人民福祉,實際上卻可能引領我們走向「奴役」之路的迷思,弗利曼在本書的第10、11和12章中提出破解之道。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密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 1912-2006)

  作者生前是史丹佛大學胡佛究所的高級究員和芝加哥大學經濟系保羅史諾登(Paul Snowden)卓越貢獻講座榮譽授。他在1976年獲頒諾貝爾經濟學。他寫了好幾本書,包括兩本和他的妻子蘿絲傅利曼(Rose D. Friedman, 1911-2009)合寫的暢銷書─《自由選擇》(Free to Choose)與《兩個幸運的人:回憶錄》(Two Lucky People:Memoirs)。

  1912年7月31日在美國紐約州的布魯克林出生

  1932年畢業於路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

  大學畢業後,傅利曼進入芝加哥大學攻讀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後,由於舒爾茨的推薦,傅利曼進入哥倫比亞大學攻讀博士學位

  1935至37年在美國自然資源委員會(National Resources Committee)工作

  1937至40年間,傅利曼在哥倫比亞大學擔任非全日制講師

  1940至41年,傅利曼擔任威斯康辛大學經濟學客座

  1041至43年,在美國財政部賦稅究局工作,主要究戰爭時期的稅收政策

  1943至45年,在哥倫比亞大學戰爭究處擔任統計科副科長

  1945至46年擔任明尼蘇達大學副

  1946年才獲得哥倫比亞大學頒發的博士學位,並於同年赴芝加哥大學擔任副

  1948年升任授,直至1977年退休

  1957至69年擔任《經濟計量學期刊》編輯

  1964年擔任高華德(Barry Goldwater)的總統競選顧問

  1966至84年,每3個星期美國《新聞週刊》(Newsweek)雜誌針對時事寫1篇文章

  1967年擔任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客座授,同年擔任美國經濟學會會長

  1969至71年擔任尼克森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委員

  1970至72年,擔任蒙貝勒蘭學會(the Mont Pelerine Society)會長

  1977年退休後,轉赴史丹福大學胡佛究所任高級究員

  1980年與其夫人蘿絲傅利曼(Rose Friedman)製作了一個10集的電視連續節目《自由選擇》(Free to Choose)

  傅利曼的工作得到了人們的肯定,這可從他獲得的一些項及榮譽得以印證:他曾獲得美國、日本、以色列、瓜地馬拉等國大學的多項榮譽博士,也曾榮獲羅塞(P. S. Russel)服務傑出經濟學授。他是當代自由放任、政治經濟學最有力的代言人,芝加哥學派在其領導下聲名大噪。1951年得到克拉克、1976年榮獲諾貝爾、1988年獲得美國國家科學,以及同年獲頒的總統自由勳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

 ○譯者簡介

  謝宗林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經濟究所博士候選人

  譯作:《國富論》 、《道德情感論》、《資本主義與自由》

◎目錄

推薦序 7

譯者序 17

前言 23

導論 37

第一章 經濟自由與政治自由的關係 1

第二章 政府在自由社會裡的角色 23

 政府作規則制定者與裁判 27

 基於技術性獨占與鄰里效應而透過政府的作 31

 基於家父長思想而透過政府的作 38

 結論 41

第三章 控制貨幣 45

 商品本位制 49

 自由裁量的貨幣當局 55

 以規則代替當局裁量 65

第四章 國際金融與貿易安排 71

 國際貨幣安排對經濟自由的重要性 72

 黃金在美國貨幣體制中的角色 74

 經常收支與資本外逃 78

 其他可以達成國際收支平衡的機制 81

 浮動匯率作自由市場的解決方案 87

 一個自由的黃金與外匯市場必需的政策措施 91

 撤除美國的貿易限制 93

第五章 財政政策 99

第六章 政府在育方面的角色 113

 一般公民育 115

 學院和大學層級的學校育 131

 職業與專業學校教育 135

第七章 資本主義與歧視 145

 公平雇用法 149

 工作權利法 155

 種族隔離的學校教育 158

第八章 獨占與企業和勞方的社會責任 161

 獨占的程度 164

 獨占的來源 173

 適當的政府政策 179

 企業與勞方的社會責任 181

第九章 執業特許 187

 對人們可以從事的經濟活動,政府施加的限制無所不在 189

 執業特許所引起的政策議題 198

 醫藥業的執業特許 205

第十章 所得分配 221

 所得分配的道德面 222

 按生產價值分配的工具性角色 229

 所得分配面的一些事實 232

 用來改變所得分配的政府措施 237

第十一章 社會福利措施 245

 雜項福利措施 246

 老年與遺屬保險 254

第十二章 減輕貧窮 267

 自由主義與平等主義 274

第十三章 結語 277

◎序

 ○譯者序:〈台灣人不可忽視的12個議題〉

  傅利曼(Milton Friedman)這本藉由針砭美國政府干涉經濟的活動來闡釋自由主義之政策主張的書,寫成於1960年之前,首版於1962年問世,並分別於1982年和2002年再版發行,每次再版,除了增加1篇簡短的前言外,並未對內容進行任何增修,因此可以說,這是一本超過半世紀的舊書。然而,如今讀來,依然鮮味撲鼻。對作者本人來說,在某方面,這不是壞事,正如他在2002年版的前言裡說的,「對於本書這麼經得起時間考驗,以及還是這麼切合當前的問題,我感到非常滿意。」本書「經得起時間考驗」,證明書中的論證精闢入裡,雖然經過半世紀,尚無人能真正超越或推翻,其論理卓越的程度當然值得慶賀。但是,本書「經得起時間考驗」不也暗示經濟分析在過去半世紀似乎沒有任何有意義的長進,這段期間的職業經濟學界是否該為此覺得汗顏呢?

  更有理由讓人覺得遺憾的是本書鮮味未退的另一個原因:它「還是這麼切合當前的問題。」這等於是說,50年前傅利曼針砭的問題目前還存在,甚至變本加厲,他所建議的自由主義對策大多仍被束諸高閣。沒錯,過去半世紀,除了自由浮動的匯率與自由貿易(見本書第4章),在某一程度內,普遍被世界各國採行,算是自由主義的一項有限與暫時的勝利外,政府對貨幣市場的不當干預與裁量管理仍然是經濟激烈波動(例如,2007年與2008年美國房屋抵押次貸危機與席捲全球的金融大海嘯)的一個重要肇因(第3章);凱因斯的經濟神話仍然為實際造成經濟不穩定的財政政策張目,為政府「對經濟生活的深遠干預,取得廣泛的民意支持」(第5章);政府對教育的補貼仍然是補貼學校而不是補貼學生(第6章);弱勢族群仍然「傾向把他們切身遭遇到的一些殘餘的限制歸咎於資本主義,反而沒看出那些限制之所以能變得像實際那樣微小,自由市場其實厥功甚偉」,從而要求政府干預市場自由交易(第7章);政府協助與縱容仍然是企業與勞方獨占的一個主要因素,而腐蝕自由經濟根基的所謂企業應負「社會責任」的邪僻言論仍然甚囂塵上(第8章);無異於中古世紀的行會制度「限制人們的自由,不准他們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思運用他們自己的能力,除非經過特許」的規定(例如醫師、律師與會計師的執業證照規定)仍然與我們同在(第9章);沒有實效但造成資源嚴重浪費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仍被倚為改變所得分配的主要工具(第10章);各種實施的結果與成立的美意大相逕庭的社會福利措施仍不斷被推出(第11章);名為幫助窮人的措施,結果往往只是「幫助屬於某些特定職業團體或某些年齡層或某些工資率階層或某些勞工組織或某些產業的成員」,反倒和他們是否貧窮無關(第12章)。

  既然政府干預的成績是這麼難看,為什麼不僅舊的干預很難移除,而且新的干預還紛至沓來呢?為什麼發達於自由主義傳統的國家會越來越傾向社會主義式的政府干預呢?傅利曼引述19世紀英國法學家與憲政理論家戴雪(A. V. Dicey,1835-1922)的話幫他回答:「國家干預,特別是以立法的形式實施的干預,有益的作用是直接的、立即的,並且,可以說,顯而易見的,而干預的有害作用卻是漸進的、間接的,出現在遠處看不見的。……而……大部分人民也不會牢記國家督察員可能是不稱職的、疏忽職守的,甚至偶而是腐敗的……:很少人領會國家幫助扼殺自助這個不可否認的真理。因此,大多數人類必定幾乎總是會對政府干預過分青眼有加。唯有社會上存在著……一種支持個人自由,亦即,一種支持自由放任的偏見或預設立場,才能夠抵抗此一自然的偏見。因此,僅僅是自助的信念減弱—而這種信念的減弱無疑已經發生—本身便足以解釋趨向社會主義的立法增長。」(見本書第13章)

  是的,只看到國家干預對特定團體帶來直接、立即與顯而易見的好處,不顧漸進、間接與遠處看不見的害處,加上個人自助的信念減弱,肯定是近20年來台灣在歷次民主選舉的浪潮中之所以逐漸往溫熱式的社會主義漂移的根本原因。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斯曾說,「國家不會一下子就了。」問題是,如果人民大多不思自己負責與自助;記不住政客和官員可能是不稱職的、疏忽職守的,甚至偶而是腐敗的;只要求國家賦予近利,不顧他人和下一代的負擔;如果人民大多是這樣的自私卸責與短視不智,國家遲早焉能不

  本書的翻譯工作就是在這樣的感觸激勵下勉力完成的。

謝宗林

2010年4月19日

◎內容連載

政府在自由社會裡的角色

一個常見的反對極權社會的理由說,這種社會主張目的證明手段的正當性。就字面來說,這個理由顯然不合邏輯。如果目的不能證明手段正當,那什能呢?但這個簡單的回應並未正解決掉那個反對理由;只證明那個反對理由陳述不夠清楚。駁斥目的能證明手段正當,是在間接主張:問題中的目的不是最終目的,而最終目的正是使用適當的手段。任何目的,不管可取或不可取,如果只有使用不好的手段才能達成,那,相對於使用可接受的手段這個更基本的目的而言,必須讓步。

對自由主義者來說,適當的手段是自由討論與自願合作,這意味著任何形式的迫都是不適當的。理想的情況是,人們在自由且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達成全體一致的見解。這是以另一個方式表述上一章所調的自由的目的。

從這個觀點來看,市場的作用,正如前面特別提到的,是允許沒有全體統一的全體一致(unanimity without conformity),或者說,允許全體相合而不相同,或所謂「和而不同」;或者說,市場是一個有效的比例代表制。相反的,通過明顯的政治性途徑所採取的作,其特徵是這種作往往要求或必須執行很大程度的全體統一或劃一。典型的政治性議題必定是以「贊成」或「反對」來決定;頂多,只可能附帶通過相當有限的幾個但書或替代規定。即便使用明顯政治版的比例代表制,也改變不了這個判斷。實際上能獲得代表的各別群體,數極其有限,和市場的比例代表制相比,數更顯稀少。更重要的是,由於最後的結果通常必定是某一適用於所有群體的法律規定,而不是每一個獲得代表的「政黨」各別通過適用的法律,這意味著政治版的比例代表制,別說允許全體相合而不相同,反而往往流於代表無效與全體分裂。因此,的作用是破壞任何共識或全體一致的見解,摧形成全體統一的全體一致(unanimity with conformity)所必據的基礎。

有一些問題顯然不可能用有效的比例代表辦法予以解決。我不可能得到我想要的那個數量的國防,而得到另一個不同數量。就這一類不可分割的事物,我們可以討論,激辯,然後投票表決。一旦決定了,我們必須服從。正是因有這一類不可分割的事物存在,所以我們才不可能透過市場完全倚賴個人各別的作。如果我們要把我們的一部分資源用來取得這一類不可分割的事物,我們就必須運用政治途徑來調和我們之間的分歧。

使用政治途徑,固然不可避免,但往往會使社會凝聚力緊張,殃及社會穩定。這張力還處於最小狀態,如果人們僅需就範圍有限的一些議題達成統一行動的決定,而人們對那些議題又不管樣總會有共同的見解。需要明確統一行動的議題,其範圍的每一步擴展,都會使賴以維繫社會團結的那些微妙的絲線更加緊繃。一旦擴展到觸及某個人們感覺深刻但分歧很大的議題,社會很可能就此分崩離析。人生基本價的一些根本差異,極少可能在投票箱上獲得解決;們終究只能以衝突決定何者勝出;不過,即便衝突,也消弭不了那些差異。許多歷史上的宗戰爭與國內戰爭,是此一判斷的血淋淋證明。

普遍使用市場可以減輕社會結構所承受的張力,因市場所涵蓋的任何活動都毋須求社會統一服從。市場所涵蓋的活動範圍越廣,需要統一意見,從而需要明顯的政治性決定的議題就越少。而需要統一意見的議題越少,則在維繫自由社會的同時,取得意見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

全體意見一致當然只是個理想。實際上,我們花不起在每一個議題上達成全體一致所需的時間與力氣。我們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我們於是被導向接受某一個或另一個形式的多數決規則,當作是一個權宜辦法。多數決本身不是一個基本原則,而是一個權宜辦法,這一點有一事實可以楚證明,即,我們訴諸多數決的意願,以及我們要求多大的多數,端視議題的嚴重性而定。

如果議題沒什重要性,而且少數方對於意見被否決也沒烈感覺,也許相對多數就了。相反的,如果少數方對所涉及的議題感覺烈,甚至對多數也不多。例如,我們當中很少有人願意看到言論自由的議題由對多數的多數方決定。我們的法律結構充斥著,什樣的議題需要由什樣的多數決定,這樣的差別規定。位於極端的是憲法裡有具體規定的那些議題。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是如此重要,以致我們只願意對權宜的多數決做出最小幅度的讓步。當初在接受那些原則時,曾達成近乎實質的全體共識,所以在改變那些原則時,我們也要求必須有類似的實質共識。

(1)避免對我們的憲法或其他國家成文與不成文的憲法有具體規定的某些種類的議題使用多數決,這個自我克制的慣例,以及(2)這些憲法或地位相當的法律中,禁止迫個人的一些具體規定,這兩者都應被視係經過自由討論達成的,並且係反映人們對手段的實質共識。

我現在要開始比較具體地,雖然還是非常粗略地,考慮些議題全然不可能透過市場處理,或市場的處理成本是這高,以致使用政治途徑也許比較好。

政府作規則制定者與裁判我們必須區別人們的日常活動與規範日常活動的一般性習慣與法律架構。日常活動好比是遊戲參與者們玩遊戲時的動作,而「架構」則是像他們所玩遊戲的規則。正如一場好遊戲要求遊戲者接受遊戲規則,以及接受裁判解釋與執行規則,所以一個好社會也要求其成員,同意某些一般性規則來規範他們之間的關係,同意某一仲裁辦法來解決這些規則解釋時的分歧,以及同意某一方法來迫使大家遵守被大家接受的規則。如同遊戲,社會亦然,這些一般性規則大部分是習慣積累無意間形成的結果,被大家不經思索地接受。頂多,我們會明確思考的,只是一些次要的修改,雖然一連串次要的修改所累積的效果,可能使遊戲或社會的性質徹底改變。

而且不管是遊戲或是社會,沒有一套規則會流行,除非大部分參與者在大部分時候服從規則毋須外力約束;也就是說,除非有一廣泛、根本的社會共識。但是,我們也不能僅倚賴習慣或倚賴這個共識來解釋和執行規則;我們需要一個裁判。於是,這些就是政府在自由社會裡的基本角色:提供一個手段讓我們可以修改這些規則,調解我們在解釋這些規則時的分歧,以及迫使那些原本不肯按照規則玩遊戲的少數人服從規則。

我們所以在這些方面需要政府,是因為絕對自由是不可能的。無政府狀態,作一套哲學,不管是多誘人,在這個人無完人的世界上,實際上是不可行的。人們的自由可能衝突,當衝突發生時,某個人的自由就必須受限制,以保全另一個人的自由─某位最高法院法官曾經這說,「我移動我的拳頭的自由,在的下巴附近,必須受到限制。」

在決定政府的適當活動時,主要的問題是樣解決這種個人自由之間的衝突。在某些場合,這個問題很容易回答。不會有什困難達成幾乎全體一致的意見,贊成個人謀殺其鄰居的自由必須被犧牲,以保全他人生存的自由。在其他場合,同一問題卻很難回答。在經濟領域,有一個主要的問題涉及,聯合的自由與競爭的自由,這兩種自由之間的衝突。修正後的「企業自由」該被賦予意義呢?在美國,「企業自由」的意思一向被理解任何人都有設立企業的自由,這種自由意味著現存的企業沒有不讓競爭者加入競爭行列的自由,除了以相同價格出售較好的品或以較低價格出售相同的品。然而,按照歐洲大陸的傳統,「企業自由」的意思一般指企業可以自由做們想做的,包括操縱價格,瓜分市場,以及採取其他方法排除潛在的競爭者。在這領域,最困難的也許是關於勞動者聯合的問題,這個問題所涉及的聯合的自由與競爭的自由衝突特別尖銳。

一個還要更基本的經濟問題是樣定義財權。這方面的答案困難又重要。財念,由於已經發展了數千年,也寫入了我們的法律,已經成我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的一部分,以致我們往往把的存在視理所當然,而未能認,什東西構成財,以及財所有權賦予什權利,在很大的程度內,是複雜的社會創作,而非不證自明的定理。例如,我擁有某塊地的所有權,以及我有照我的意思使用我的財的自由,是否允許我拒別人有權駕駛他的飛機越過我的土地呢?或是他有優先使用他的飛機的權利呢?或者他是否有這個優先權,取決於他飛得多高?或者取決於他造成多大的噪音?如果自願交易,那是否要求他付錢給我,以交換飛越我的土地的特權?還是我必須付錢給他,請他避免飛越我的土地?只要提到版稅、著作權、專利權、公司股、河岸權,等等,也許便足以調一般接受的社會規則對財權定義的重要性。這也暗示,在許多場合,有一個被說明得很詳細並且被普遍接受的財權定義存在,遠比那定義是什重要。

另一個引起特別困難的經濟問題是貨幣制度。政府對貨幣制度的責任久被承認。這責任被明確規定在一條賦予國會權力,讓得以「鑄造錢幣,調節其價,以及外幣價」的憲法條文裡。很可能沒有別的經濟活動領域像貨幣方面的安排這樣,政府的干預行動總是這被人們一律接受。這樣習慣性而且時至今日幾乎是不經思索地接受政府在這方面的責任,使得徹底瞭解這種責任的基礎更重要,因這習慣性與不經思索的接受,提高了政府活動範圍將盲目蔓延的危險,即,從適合自由社會的活動蔓延至不適合自由社會的活動,從提供一個貨幣架構蔓延至決定經濟資源在眾人之間的配置。我們將在第3章仔細討論這個問題。

總而言之,透過自願交易來組織經濟活動,預設我們已透過政府準備好維持治安,以防止個人遭到他人迫,準備好執行自願成立的私人契約,確定了各種財權的意義,準備好解釋與執行這些權利,並且提供了一個貨幣架構。

基於技術性獨占與鄰里效應而透過政府的作我們剛考慮過的政府角色,是讓政府做一些市場不能為它自己做的事情,亦即,決定,仲裁,與執行市場的遊戲規則。但是,我們也可能想要透過政府做一些,雖然也許可能透過市場來做,但技術性或類似條件使得那樣做會很困難的事情。所有這些情況可簡化,純粹的自願交易非常耗費成本,或者實際上不可能。這些情況可分成兩大類:獨占和類似的市場不完善,以及鄰里效應。

只有當近乎相等的替代交易存在時,交易才是正自願的。獨占隱含不存在替代交易,因此抑制有效的交易自由。實際上,獨占往往,如果不是一,源自政府的支持或若干人之間的串通協議。關於這些原因,問題的關鍵,或者在於避免政府助長獨占,或者在於激勵有效執行諸如寫入我們的反托拉斯法的那些規則。然而,之所以有獨占,也可能是因維持單獨一家生者或企業,技術上比較有效率。我敢說,這種情況比人們設想的少得多了,但們無疑是存在的。一個簡單的例子也許是在某個社區裡提供電話服務。我將以「技術性」獨占指稱這種例子。

當技術條件使某個獨占成競爭性市場力量的自然結果時,似乎只有3個相互替代的方案可供我們選擇:私人獨占,公共獨占,或公共管制獨占。所有這三方案都不好,所以我們必須三害相權取其輕。亨利.西蒙斯(Henry Simons)觀察美國的公共管制獨占,發現結果是如此惹人厭,以致他推斷公共獨占是個比較小的弊害。瓦爾特.奧肯(Walter Eucken),一位著名的德國自由主義者,觀察德國鐵路的公共獨占,發現結果是如此惹人厭,以致他推斷公共管制獨占是個比較小的弊害。從他們兩位學到訓後,我勉推斷,如果還可容忍,私人獨占也許是三者中最小的弊害。

如果社會是靜止的,以致造成技術性獨占的條件確定會繼續存在,那,我對這個方案就不會有什信心。然而,在一個快速變動的社會,造成技術性獨占的那些條件時常改變。而我也覺得,和私人獨占相比,公共管制和公共獨占兩者對那些條件變化很可能比較不會有反應,也比較不可能被輕易淘汰。

美國的鐵路歷史便是個極佳的例子。在19世紀,基於技術性的考量,鐵路有很大程度的獨占也許是不可避免的。這是當時成立州際商務委員會(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的理由。但是,如今條件已經改變。公路與航空運輸的出現,已將鐵路運輸的獨占成分減少到可以忽略的程度。但我們還沒撤除州際商務委員會。相反的,以作一個保護民眾免於鐵路公司剝削的機關出發的州際商務委員會,已經變成一個保護鐵路公司免於卡車和其他運輸工具競爭的機關,而最近甚至還變成保護現存的卡車公司免於新入行者競爭的機關。同樣的,在英國,當鐵路被收歸國有時,卡車運輸起初被納入國家鐵路獨占的範圍。如果美國的鐵路從未被公共管制過,我們幾可確定,如今美國的運輸業,包括鐵路,肯定會是一個高度競爭的業,不會有什顯著的獨占成分。

然而,在私人獨占、公共獨占、和公共管制這三害當中,卻萬萬不可做了一次選擇後就永遠不改,完全不理會實際的情況。如果被技術性獨占的是某項被視為絕對必要的服務或商品,而且其獨占力量相當大,則無管制的私人獨占也許甚至連短期效果也讓人無法忍受,這時公共管制或公共獨占也許會是個較小的弊害。

 

:::本書簡介:::引用自【博客來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4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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